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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建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20〕12号)


  投诉人: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408房

  被投诉人: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483号6层1-12号房

  投诉人广东智源信达工程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综合楼-智能化与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部分评审项的设置和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和《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中,设置了重要参数“★”和“▲”。其中“★”为关键项,任意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项为重要商务或技术要求,如有负偏离,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但在技术部分评审中作为评分项。其中“▲”全部满足得58分,若不满足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经其详细了解和调查,各系统中,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要求对应的均仅有唯一一家厂商。如投标人得不到唯一品牌或厂家的支持,即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将导致多项扣分,无法中标。其认为被投诉人通过设置重要参数“★”和“▲”,实质上对品牌进行了限定,限制投标人的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七)规定,其请求被投诉人予以修改。

  二、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除经批准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外,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5方面。”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第4点“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本表中第4点,投标文件规定格式(即参与评审的格式)为技术投标文件”。参与评审的格式五《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注:1.‘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项目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招标人要求配置的人员等;2.投入的‘主要人员’必须按本表要求填报。4.投入主要人员需按格式七《主要人员简历表》附简历表并在表后附备注栏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连续半年(2019年11月-2020年4月)在本企业购买社保证明的复印件”;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专业负责人及其他招标人要求配置的人员”的职称及人员参保时段要求,实质上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设置了额外的资格条件,违反《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请求被投诉人予以修改。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产品共设置有9个★关键项和42个▲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关系到本项目使用设备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经招标人核实,每个单项能满足“▲”要求的产品(或配件)满足在三家或三家以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问题,招标人表示可以进行改正。

  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属于对标书技术文件有效性的实质性检查,是依据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评审因素,《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用户需求书》所要求填写人员的情况信息和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情况,属于对人员情况合理考察。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设置“系统工程技术评价(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技术性能)(58分)”评审项,分为10个子项,每个子项对不同设备设置了评审标准,即满足《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中重要性能参数“▲”的得分,若不满足扣分。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第4点“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注:3.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为有效。5.本表中第4点,投标文件规定格式(即参与评审的格式)为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格式五《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注:4.投入主要人员需按格式七《主要人员简历表》附简历表并在表后附备注栏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连续半年(2019年11月-2020年4月)在本企业购买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三、本项目部分设备满足《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单项“▲”或“★”技术参数的虽有三家或以上品牌,但能完全满足该项设备全部“▲”或“★”技术参数的只有某一特定品牌。

  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各系统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技术性能评价”评审项取消设置“满足《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中重要性能参数“▲”的得分,若不满足扣分”,删除《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注5.本表中第4点,投标文件规定格式(即参与评审的格式)为技术投标文件”。

  综上,投诉问题属实,鉴于招标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已进行纠正,投诉问题已无事实根据,责令招标人改正无依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 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