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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建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20〕11号)


投诉人: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号第5层
  被投诉人: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483号6层1-12号房
  投诉人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综合楼-智能化与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的评审因素设置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印的《招标投标指引》(2019年第3期)第三条规定技术标评审因素主要有:企业资信,包括业绩、奖项、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社会第三方评价等。项目管理机构能力,管理机构能力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的从业经历。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对拟投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材料机械、劳务投入等进行考察。其中企业资信的总权重不得超过技术标总权重的30%。
  上述技术标评审细则明确规定了“技术标评审的主要因素有:企业资信,包括业绩、奖项、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社会第三方评价等。”,而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却以“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技术性能”作为技术标评审因素,且还是最主要评审因素(分值高达58分)。本项目“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违反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技术标评审的相关规定。
  其请求取消本项目《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有关“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技术性能”有关的评分条款,并请招标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指引重新编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被投诉人称: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分的设定是与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本项目属于智能化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设备费和主材费占整个项目预算金额的70%,因此本次招标必须把项目设备的要求和参数纳入技术标评分中且作为重点考察的要求,与指引并无冲突之处。指引技术标评审细则并不排斥有其他评审因素,且本次招标评分中也设置了包括企业综合服务能力、项目人员机构配备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项,完全符合指引规定。其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查:
  一、本项目于2020年6月26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设置“系统工程技术评价(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技术性能)(58分)”评审项。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的指引(试行)》(2019年第3期)。该指引第三条规定“技术标评审的主要因素有:企业资信,包括业绩、奖项、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社会第三方评价等。项目管理机构能力,管理机构能力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的从业经历。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对拟投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材料机械、劳务投入等进行考察。其中企业资信的总权重不得超过技术标总权重的30%”。
  三、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设置有关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技术性能作为评审因素,未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该指引并未限制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设置其他评审因素。本项目设置“系统工程技术评价(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技术性能)”评审项未违反指引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 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