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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1〕262号)


当事人:鸣纳(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7JA3H

  上海纳腾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纳腾公司”)、鸣纳(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鸣纳公司”)、上海乾修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乾修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组织的“薄膜应力测试仪、椭圆偏振光谱仪、高分辨原子力显微镜、Parylene真空镀膜机、真空高低温探针台、平行缝焊机、自动力控纳米操作机、后道封装机”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0335506,以下简称本项目)G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均在同一单位上海纳腾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且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非正常一致:

  1.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稳岗承诺书》的内容一致,但招标文件对该承诺的内容格式要求为“格式自拟”。

  2.上海鸣纳公司、上海乾修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内容一致,但招标文件并未对《技术方案》的内容格式提出统一要求。

  以上认定事实,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活动询问笔录、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复函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三家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21〕214号)并已送达上海鸣纳公司。上海鸣纳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250元(350,000元×15‰=5250元);

  二、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上海鸣纳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上海鸣纳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9日